广西医科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广西医科大学2025年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留学生、高职专科生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国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
南宁-校本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
南宁-武鸣校区: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武鸣段336号。
玉林校区:广西玉林市北流市新圩镇文华路107号。
第五条 培养地点
本科专业: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精神医学、法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临床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实验技术、药学、护理学、助产学、中药学专业分阶段在南宁-武鸣校区和南宁-校本部学习;其他本科专业全程在南宁-武鸣校区学习。护理学(玉林校区)、药学(玉林校区)全程在玉林校区学习。临床课程教学及实习教学在各教学基地进行。
高职专业:护理(校本部)分阶段在南宁-武鸣校区和南宁-校本部学习,其他高职专业全程在玉林校区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事项。
第七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九条 学校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 我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仅为英语,小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同时从学生就业、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校部分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要求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
1.本科专业: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法医学、精神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临床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药学、中药学、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智能医学工程、医学实验技术、护理学、助产学、运动康复。
2.高职专业: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
(二)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医药类专业。
(三)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不予以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五)护理学(本科)、助产学(本科)、护理(高职)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男生身高不低于166cm。
(六)我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法医学专业的考生,有意向去公检法单位就业的,相关要求请参考公检法公务员招考条件。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专业属于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只在广西招生。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第十六条 学校同时招收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老、少、边、山、穷县(市、区)农村户口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招生。入学后可免除预科一年学费。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考生入学后根据规定按学年缴纳学费。
被录取的预科生到广西民族大学学习一年。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录取到我校除临床医学(“5+3”一体化、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外等相关本科专业学习,分流的本科专业选考科目必须与高考选考科目相符。
第十七条 各专业新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如确有转专业需求的,本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高职(专科)学生按《广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学校本专科招生网公布。
第四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一)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项目招生专业为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医疗保障方向)(专业代码:120401H),学制四年,国内学习3年,赴美学习1年。完成四年学业,成绩合格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本科学位(学士)证书。
(二)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三年学习后,托福(TOFEL)成绩达到61/500,或雅思(IELTS)成绩达到5.5,或多邻国(Duolingo English Test)成绩达到85分以上,且达到美方院校当年要求的入学成绩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四年课程学习。
(三)本项目学生不可转到其他专业,如因个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学生未能在第四年赴美学习,缴清前三年学费后(33000元/生.学年),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本专业第四年的全部课程,学费标准按我校同级公共事业管理普通本科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5500元/生.学年)。成绩合格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项目更多信息请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第二十条 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
(一)“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简称“中高计划”),是经教育部人文交流中心确定,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通过课程对接、学分互认和分段联合培养方式开展的合作项目。教育部人文交流中心对“中高计划”实施给予指导。项目服务方(北京中教人文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做好“中高计划”实施支持服务工作,将向学生收取项目服务费,标准为43,000元人民币/生。费用分两次收取:第一次于新生入学注册报到时收取28,000元人民币/生(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雅思强化等衔接课程费。无论学生是否出国,该费用不予退还);第二次于学生在获得外方学校录取信后10个工作日收取15,000元人民币/生(费用包括外方高校申请费、签证指导费以及境外服务费。若学生未能获得留学签证,该费用全额退还)。
(二)本科项目学制四年,采取“2+2”培养模式,学生第一、二学年在中方高校学习,第三、四学年赴外方高校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可同时获得中外高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以及中方高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三)录取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150 分制)。注:单科满分值不为150分制按70%折算。
详情请登录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毕业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所有临床课程由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承担,根据教学安排,学生将到各直属、非直属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进行学习。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阶段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 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分别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普通本科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教育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公共事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及高职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
本科预缴学费标准为: 5000-7500元/生.学年
高职预缴学费标准:7500-9000元/生.学年
公共事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33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800-1350元/生.学年。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证明材料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按成本收取翻译服务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补办证工本费10元/证,补办校园一卡通30元/卡;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务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体检费85.6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情况、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本专科招生网。
第二十六条 学校构建了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学生奖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设立“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资助与育人紧密结合,助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十七条 学校港澳台侨招生中,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依据台湾学测成绩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招生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电话: 0771-5359030
学校网址:www.gxmu.edu.cn
本专科招生网址:https://zs.gxmu.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