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以及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高职单招等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国标代码:11334 学校标识码:4142011334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坐落于拥有“仙山、秀水、汽车城”之称的湖北省十堰市中心城区,是一所省市共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和湖北省最早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之一。近年来,学校办学成绩斐然,先后成为湖北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中德先进职业教育项目院校、湖北省首批高职联办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院校、国家产教融合工程项目学校、湖北省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学校、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湖北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湖北省“双高计划”建设单位、教育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自主试点单位,荣获湖北省文明单位(校园)、湖北省平安校园、湖北省园林式校园、湖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紧密对接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设置有汽车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智能工程学院、旅游商贸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生态环境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以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社会培训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教学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以学校校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制定、重大招生事项研究决策。
第十三条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各招生省份有关政策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以及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本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在上级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总计划,不超计划录取。
第五章 招录规则
第十六条 湖北省专本联合培养计划,只招收本省普通高考考生,且录取后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 湖北省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只招收经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的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考生。
第十八条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与白俄罗斯莫吉廖夫国立大学合作举办药品生物技术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自2025年开展招生。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本联合培养项目对学生的英语学习能力相对较高;与白俄罗斯莫吉廖夫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的药品生物技术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学生在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将安排学习俄语。其他专业录取到本校的非英语语种考生,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本校各专业无单科成绩要求,不设志愿分数级差。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职单招等特殊考试类型的录取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各专业在录取时无特殊体检要求。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尊重考生专业志愿。对无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分配录取专业。对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成绩排位规则确定专业录取顺序;对投档时同分(含加分)无排位规则的省份,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专业录取顺序。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教材由学校代为订购,学生据实结算。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有“奖助贷勤免补”六位一体的学生奖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学校、湖北省及国家相关奖助政策。
奖学金: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各类奖学金,成绩优异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年。
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48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37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2600元/人/年。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规定的时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可达20000元/年。
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根据国家政策,退役入学(自主就业)并在校继续完成学业者,可实行减免学费;并获得国家专项助学金 3700 元/年/生。在校生或应往届毕业生入伍者,国家对学费予以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勤工俭学:学生可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岗位标准按照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困难补助:学生遇突发或重大变故,可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持家庭所在地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可在报到期间来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纪委对本校各类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工作章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719-8126117。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举办考前培训班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19-8126013、8126024、8126138、 8126015(兼传真)
学校咨询QQ:800120130
学校官网:http://www.hbgyzy.edu.cn/
学校公众号:hbipweixin
学校微信小程序: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邮编442000。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