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1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办学层次:专科,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济南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石油工程技术专业、油气智能开采技术专业因专业特点和就业形势,适宜男生就读,女生慎报。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地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凡不参加高考体检或高考体检项目不完整,将不予录取或在入学后进行清退不予注册学籍。因不参加各地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导致未被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不得患有色盲、色弱。报考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中西面点工艺专业的考生需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不得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2、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没有选考科目要求,具体以各省(区)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3、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区):
录取原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原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第一志愿开始依次检索,根据考生文化总分和各专业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满额,则继续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志愿顺序靠前者。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剩余情况、考生成绩及学科类别相近性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区):
录取原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分情况下,各省教育考试院有明确要求的,按各省教育考试院最新政策执行。没有明确同分录取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若以上条件相同时以考生位次择优录取。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学校将根据招生计划剩余情况、考生成绩及学科类别相近性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春季高考录取规则: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专业招生计划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体检舞弊、缺失体检信息者及其他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须以全日制方式学习,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46-8557902 8680701 8680671
招生监督电话:0546-8551709
学校网址:www.sdslvc.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济南路1号
邮政编码:25700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