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学校2025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4153014582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 制:三年
第八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育才路603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教务科是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定、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科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2025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以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相关工作政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录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具有其他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2.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同时,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录取根据专业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专业特点,助产和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建议女生报考,男生慎报;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及就业的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再次强调,并做补充说明如下:
1.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同时需支付购置教材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和昭通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第二十五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考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学校不再受理考生任何形式放弃录取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及证书种类。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是教务科。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有关高职专科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教务科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70-3188219,0870-3188230
传真:0870-3188216
学校网址:www.ztwzy.cn
纪检监督电话:0870-3193002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昭通卫生职业学院2025年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其他未尽事项由昭通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所列条款如
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昭通卫生职业学院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