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性质为民办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统招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新华开发区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报考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九条 报考条件:按照《关于做好黑龙江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以教育部公布的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为准。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可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按照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艺术专业承认省招办联考成绩,按省招办录取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统一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投档分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考改革省份,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综合(首选科目单科、再选科目单科以此类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成绩仍然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非高考改革省份,文理科均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成绩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要求:我院招收的考生不限语种;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 护理专业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健康标准要求:无色盲、色弱、双耳听觉障碍,无精神病史;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根据行业要求,报考我校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身高女162—174cm、男172—184cm;双眼矫正视力在(E型)表上不低于4.8;色觉、嗅觉正常;面、颈、手、臂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无精神病、肝炎病、慢性病史;腿部无明显内外八字。其他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执行,招生专业学费19800元/年。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章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第二十一条 联系电话:0451-82916666、55697777、82927377、82935555、55116262
第二十二条 官方网址:www.13451.cn
第二十三条 咨询QQ:1811813451、2646261888、200513451
第二十四条 官方微信号:1811813451、2646261888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