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
(Urumqi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代码(国标): 14876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地址:
安宁渠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五公路1499号
太原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949号
第七条 学院概况:
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82年,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是由教育部批准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和监督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职专科学院。学院办学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形成集高等职业教育、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评价为一体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综合性职业院校。学院已创建为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教育部“1+X”证书试点院校、人社部汽车车身维修校企合作实训基地、教育部博世汽车诊断实训中心、教育部上汽通用汽车青年教育课程推广项目教学指定学院、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信息化支撑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共建项目共同体成员、乌鲁木齐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学院现有两个校区,占地 237 亩,其中太原路校区占地面积 40 亩,安宁渠校区占地面积 197亩,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已建成专业实训室129 间,实训工位达 3398 个。现有图书 11.97 万册。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双师型”教师 78人,占专业课教师 67.2%。现有全国青年岗位(技术)能手 1 人,自治区“天山英才”教育领军人才 1 人,自治区“新疆工匠”技能导师6 人、技能大师工作室 2 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2 个、 名师工作室 4个、教学名师等 7 人,IPA 国际注册高级礼仪师1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机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有序进行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学院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商讨招生的重大事宜等。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制订相关制度),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最终招生专业以各省市招考部门公布的为准。
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
序号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制(年) | 就读校区 | 学费标准(学年/元) |
1 | 500211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兼 | 3 | 太原路校区 | 3300 |
2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3 | 510202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4 | 460301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5 | 540202 | 烹饪工艺与营养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6 | 520802 |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7 | 460204 | 新能源装备技术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8 | 460609 | 无人机应用技术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9 | 500212 |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10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11 | 540111 | 智慧旅游技术应用
| 兼 | 3 | 安宁渠校区 | 3300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结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即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排名靠前的考生。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我校根据剩余专业计划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考试招生方案、直升专招生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报到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则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中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原因不能报到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以及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视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方案》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果学院将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院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以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五公路1499号
邮编:830000
学院网址:
咨询电话:0991—3752335、3783866
纪检监察电话:0991-3717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