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流程,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或云南省组织的“职教高考”、“专升本”、“预科升学”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校名、校址、办学类型及层次
(一)学校名称:文山学院
(二)学校代码:4153011556
(三)学校地址:
1.本科教学区为文山学院校本部,地址:文山市学府路66号。
2.五年制大专转段教学区为文山州职教园区,地址:文山市城南片区文山州职教园区。
(四)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五)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六)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审议、决策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委员会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教师中心)、宣传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保卫处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的院长组成。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教务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招生工作的日常开展。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执行,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要求确定录取调档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我校不单设预留计划,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全部分配到各个招生专业进行招生。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部分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等辨色能力异常考生,具体如下:
工艺美术、环境设计、美术学、冶金工程、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科学、化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人工智能、植物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中药学、生物科学、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体育教育、学前教育、物流管理、电子商务、财务管理、酒店管理、智慧农业、机器人工程。
第十四条 对普通类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批次及院校专业组,按“专业志愿”优先(专业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对进档的考生,先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
2.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3.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在同一投档批次中,出现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即文化总分+照顾分分值相同,则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
5.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采用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70%+专业成绩×(750/300)×30%的计算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考生综合排序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4.艺术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3条。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采用专业分排序择优录取,录取规则如下:
1.认可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联)考专业成绩。
2.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考生综合排序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4.体育生实行综合分制度的省份,学校按照生源省份要求,对考生综合分进行排序,录取原则同上1—3条。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学校大学外语开设英语、越南语、泰语语种供学生选择学习。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职教高考”的考生,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和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成绩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采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若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除艺术类、体育类外,按不含照顾加分成绩、专业技能成绩、专业理论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艺术类、体育类按不含照顾加分成绩、职业技能成绩、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考生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考科目要求及投档规则,选考科目规定和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和我校设定的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专升本”、“预科升学”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认定后,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科学费
哲学、教育学(不包括体育学)、文学、历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经济学、管理学类、法学类、体育学类、农学类4500元/生/学年;理学、工学类5000元/生/学年;医学类5500元/生/学年;艺术学理论类8500元/生/学年;艺术学应用类10000元/生/学年;少数民族预科(本科)1400元/生/学年。
(二)五年制大专转段学费:进入高职段后学费4000元/生/学年。
(三)住宿费
1.本科教学区位于云南省文山市学府路66号(校本部),住宿费一类六人间800元/生/学年,二类六人间600元/生/学年,八人间450元/生/学年。
2.少数民族预科(本科)教学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宽地坝400号云南民族大学海口校区少数民族预科基地,住宿费四人间1000元/生/学年,六人间600元/生/学年。
3.五年制大专转段教学区位于云南省文山市城南片区文山州职教园区内,住宿费4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规定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文山学院奖助学金和文山学院新生“校长特别奖”,学校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文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高校招生相关工作规定进行复查, 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可进行专业转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876-2157190、2825077(兼传真),举报电话:0876-2666609。录取结果将通过文山学院招生网查询,网址:http://www.wsu.edu.cn(学校)http://zjc.wsu.edu.cn(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文山学院全日制教育招生工作,由文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