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实现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2025年全国统招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为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常设机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监督机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 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Chongqing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第七条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办学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明德路3号(重庆大学城)
第九条 学院层次: 高职专科
第十条 学校标识码: 4150012820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 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 学习形式: 全日制
第十三条 学校概况: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有南北两个校区,北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明德路3号)、南校区(重庆市高新区西永中柱村),新生入读校区为北校区。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章 招生范围、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招生范围及计划:2025年我校在全国26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秋季高考学生,分别为: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重庆市,最终招生范围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为准。详细分省专业招生计划数、填报志愿时的学校代码、专业代号,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机构颁发的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信息。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我校各专业学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参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渝价[2009]112号、[1010]214号、[2011]175号、[2012]139号、[2013]138号文及2015-2025年民办学校学费审核表,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为2万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均为12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标准:普通公寓六人间2000元/年.生,四人间(仅女生)2400元/年.生,新宿舍高层电梯双卫公寓6人间(仅女生)3000元/年.生。(均为公寓式标准,含空调、热水器、卫生间及生活阳台等),此收费标准从2025级学生开始执行。
3.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坚决继续落实教育部规定的“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做到招生信息公开透明,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关于学前教育有关要求: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我校对考生无年龄、无婚姻状况等进行限制,无应往届生区别对待;除国家规定情形外,我校无其他限制。
2.艺术类专业有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要求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认可省级美术联考规则和省级联考成绩,根据省级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有关规定出档。
3.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教学培养中统一使用英语。
4.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5.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有: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代码:460702H;项目批准书编号:PDE50KR3A20241407N),考生应根据自身家庭经济情况慎重报考。
6.关于平行志愿。根据高考平行志愿填报有关规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核准投档给我校的所有考生,按照投档批次先后录取,及每次出档的所有进档考生皆视为同一志愿进行择优录取。即先录取第一批出档我校的考生,若第一批出档我校考生不满足招生计划数时,再考虑录取第二批出档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
关于非平行志愿。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核准投档给我校的所有考生,对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
7.关于录取政策。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学校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尚未被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模式,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或者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总分确定名次择优录取。
“3+3”模式,海南省、浙江省和山东省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和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其余三科总分、加权平均分确定名次进行择优录取。
“3+1+2”模式,其余21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录取过程中,相同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其余选科“1”即1科成绩、组合选科“2”即2科成绩的合计,总分确定名次进行择优录取。
8.关于加分。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对于报考我校,符合国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择优录取,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机构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调档比例分为平行志愿和非平行志愿,均按照省级招生考试主管机构的调档比例要求的上限执行。
9.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但不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入学及复查: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学校招生就业处)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新生需按照要求在一个月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官方”进行学籍自查;在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进行复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学院按国家相关规定,设有“奖、助、贷、勤、补、免”及“绿色通道”资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同学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生活补贴、学费减免及其它临时性资助。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制度,对已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采取先入学、再核实的方式保证学生顺利入学。在校或毕业时应征入伍的同学可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500元/年。
2.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3.我校设立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1500元/人,二等800元/人,三等500元/人。
另设有学校勤工助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家庭学生临时性资助、毕业生求职补贴、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等。
第二十一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3-61691811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明德路3号
邮政编码:401331
招生部门: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61691896
传真电话:023-61691895
学校网址:http://www.cqre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cqrec.edu.cn/zsw/
电子邮件:2841765592@QQ.COM
第二十四条 本招生章程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